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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无证租车醉驾超速酿事故 法院判决:肇事者、租车公司、车主按...

  厦门网讯(厦门晚报记者陈军通讯员湖法宣)韩某借用他人的身份和驾驶证,向租车公司租了一辆车。离谱的是,他还醉驾及超速行驶,结果引发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。保险公司赔付之后,将韩某与租车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追偿保险理赔款。租车公司是否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呢?近日,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,一审判决,租车公司承担20%的赔偿责任,应向保险公司偿付保险理赔款19万余元。

  半夜酒驾撞出租车,女乘客身亡

  2014年12月初的一天,凌晨1点半左右,出租车司机阿国(化名)搭载一名女乘客,沿着火炬路自西向东行驶,行至创业桥附近时,对向车道的一辆小轿车突然失控,冲破路中间的隔离护栏,直冲过来,阿国还没反应过来,“砰”的一声闷响,两车撞在一起。

  这一场飞来横祸,不仅造成两车损毁,也造成车上人员不同程度受伤,出租车上的女乘客送医后,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。

  事后,经交警认定,小轿车驾驶员韩某系醉酒驾车,且超速行驶,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,韩某并没有驾驶证,肇事车辆是他借用他人的身份租来的。

  据了解,韩某租用的小车是车主阿玉(化名)几年前购买的,后来阿玉将车交由其丈夫经营的汽车服务公司出租。然而,该公司并未获得租车经营许可。

  审理

  三被告均有过错,应按比例偿付

  事故发生后,保险公司支付了各项保险金共计98万余元。随后,保险公司将韩某、车主阿玉及租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。保险公司认为,几名被告在驾驶车辆或租赁经营的过程中,均存在过错,构成共同侵权,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  租车公司称,租车之前,公司已对韩某身份及驾驶资质进行过审查,但由于韩某隐瞒其真实身份,最终引发事故。车主阿玉认为,当时该车已租给他人,她不应承担责任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租车公司在无行政许可的情况下,经营租车业务,未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,为后来的事故开启了一个危险源。车主阿玉享有部分运营利益,应当预见到车辆出租的危险后果,主观上存在过错。本案的赔偿责任按韩某70%、租车公司20%、车主阿玉10%的比例承担。

  据此,法院做出一审判决:韩某应偿付保险理赔款68万余元;租车公司偿付19万余元,其法人代表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;车主阿玉应偿付9.8万余元。